网友之声
竹知了风波里的法治刻度:网络玩梗自由与商誉维权的边界之辨
近日,传统民俗玩具“竹知了”意外卷入舆论漩涡。因其鸣叫声效巧合契合某车企高管发布会发言片段,大量网友开展二次剪辑,拼接衍生众多调侃短视频。华为以涉嫌损害商誉、名誉侵权为由发起批量投诉,部分仅客观展示竹知了、介绍传统手工艺品的中性视频遭遇连带下架,一时间,“网络玩梗是否越界”“企业维权是否尺度失当”的争论持续发酵。这场看似轻松的网络热议,深刻拷问数字时代网络表达自由与企业名誉权保护之间清晰的法治边界。
一、影射暗喻并非免责护身符:名誉侵权不以直呼其名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文保护民事主体名誉权,判断侵权成立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是否通过侮辱、诽谤手段,造成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共识:即便行文、视频没有直接点名,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表达方式,倘若大众能够清晰识别内容指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并且持续营造贬损负面氛围,依然存在构成名誉侵权的法律风险。
本次竹知了争议中,竹知了音效搭配标志性文案的组合模式,使得网络圈层受众能够迅速关联特定企业家与企业品牌。倘若视频创作带有刻意戏谑、丑化的主观目的,并且经过大范围传播,企业依法发起维权,具备坚实法理支撑。
二、公众人物负有适度容忍义务:良性调侃可包容,恶意诋毁无空间
公众人物依托社会知名度获取发展红利,法律层面要求其承受大众合理范围内的舆论评论与轻度玩梗。但这项容忍义务绝非没有边界:基于公开事实开展的趣味模仿、理性探讨理应包容;刻意剪辑拼接、持续影射嘲讽,不断固化负面刻板印象,就突破了合法边界。
区分界限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直接点名,核心在于两点:其一,内容有无捏造虚假事实;其二,创作目的是否刻意贬损人格、损毁商业信誉。
三、维权讲究比例原则:力度之外,更需要精准度
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商誉无可厚非,但本次批量投诉引发的争议,暴露出维权尺度值得审慎斟酌。不少单纯记录竹知了制作工艺、科普传统非遗的视频无辜被连带下架,说明企业投诉清单、平台审核机制缺少精细化甄别。
从法治角度审视,维权应当精准锁定具有侵权特征的内容,切忌粗放式“一刀切”。不加区分的大范围管控,不仅加重普通内容创作者的举证与申诉负担,还极易催生斯特雷桑效应,使得争议持续发酵,反而放大负面舆情,与企业维权初衷背道而驰。
四、双向划定红线,平衡创作自由与合法维权
面向创作者:网络玩梗可以富有创意,但应当守住底线。杜绝刻意丑化、编造虚假信息,二次创作保持基本尊重,不触碰侮辱、诽谤法律红线。
面向企业法务:维权恪守比例原则,优先固定恶意侵权内容证据、定向处置;对于中性科普、客观记录类内容保持包容。善用公开说明厘清争议边界,不能单一依靠下架限流化解舆论矛盾。
面向网络平台:完善侵权分级审核机制,清晰区分良性二创调侃与恶意影射诋毁,畅通创作者申诉渠道,搭建公正高效的争议处置通道。
结语
竹知了本身只是一件安静的传统手作,发出的声响本无褒贬。真正需要不断校准的,是互联网表达的尺度。法律从来不是全面禁止玩梗的枷锁,也不是企业无限维权的盾牌。它一方面守护企业商誉免于恶意消解,另一方面保障网民正常合理的表达空间。
当音效、文案、传播语境结合在一起,形成明确贬损指向时,法律将为权益受损一方撑腰;当创作仅仅停留于趣味分享、非遗科普,不带攻击意图,网络表达自由就应当得到尊重。
评判此类纠纷的核心标尺可以归纳三点:是否造成主体社会评价下降、创作者是否存在贬损的主观意图、内容是否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三者综合衡量,才能客观界定侵权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