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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吊销处罚:越界认定与程序失范的双重病灶
云南省司法厅这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更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了越权错位的硬伤,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已摇摇欲坠。
从权力分工的基本逻辑来看,当事人所涉的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均为刑事犯罪,其罪名成立与否,必须由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权力分工,也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原则。云南省司法厅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认定当事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行贿罪”,本质上是越过司法审判权,对刑事罪名作出了行政认定。这种越权行为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更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让行政机关变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越权认定直接动摇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基。《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执业证前提,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这里的“刑事处罚”必须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而非行政机关的主观认定。云南省司法厅在处罚决定书中直接援引罪名,相当于在未依托法院判决的前提下,自行完成了“罪名成立—法律要件匹配”的逻辑闭环。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抗辩的权利,也让行政处罚失去了最核心的事实依据。
结合此前程序听证的缺失,这份处罚决定书已暴露出双重病灶:一方面是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权的僭越,另一方面是程序正义的彻底缺席。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执业资格的剥夺本应是最严谨的行政行为,如今却沦为权力任性的产物。当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认定刑事罪名、省略法定听证程序时,法治的底线便被悄然突破。
权力的边界是法治的生命线,行政机关的每一次越界,都是对法治信仰的侵蚀。期待云南省司法厅能正视这份处罚决定的双重缺陷,重新回归权力的法定轨道,也期待所有行政机关能以此为鉴,真正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唯有权力各归其位,程序不折不扣,法治的公信力才能在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