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业务凭证成“废纸”?金融诉讼中证据效力的颠倒困局
当吴江农行的业务凭证明确记载“提前还款、全部结清”,当税务机关证明贷款企业是无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吴江法院却依然作出支持银行诉求、查封企业资产的判决——伟江纺织的遭遇,撕开了金融诉讼中最荒诞的一道裂缝:作为原始书证的银行业务凭证,竟敌不过事后伪造的“试算清单”;客观真实的交易记录,在权力勾结与司法偏差中沦为废纸。这种证据效力的本末倒置,不仅让一家中国纺织服装竞争力500强企业轰然破产,更暴露了金融领域司法公正的脆弱性。
证据规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原始书证优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伟江案中,吴江农行2015年7月9日的业务凭证清晰显示,日丰公司贷款“本金1000元、利息9724.75元、剩余待核销金额0元”,这是贷款结清的直接原始证据,具备不可辩驳的客观性。而农行起诉时提交的2016年“试算清单”,既无交易当时的系统自动生成记录,更与此前多份业务凭证有“试算清单”前后存在2000元利息差额,明显属于手工伪造的传来证据。诡异的是,吴江法院无视“原始凭证优于伪造清单”的基本规则,仅凭银行单方制作的材料就判决伟江公司支付29万余元“欠息”,更诡异的是,明知伟江公司账面存有现金几百万元不查扣,也不查封借款企业资产,相反,直接查封担保企业伟江公司1亿多元厂房。这种裁判逻辑完全背离了证据效力的判断准则。
同样荒诞的还有泰世公司1500万元骗贷案。伟江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泰世公司2012-2015年销售收入为零,属于典型空壳公司,根本不具备贷款资质等证据;贷款实际流向邵勋祺夫人私人账户的事实,也经银保监局查实。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贷款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伟江公司的担保责任本应免除。但吴江法院依然判决伟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原始书证、行政机关调查结论等关键证据束之高阁,轮候查封伟江公司2亿多元厂房、土地。这种裁判行为,本质上是对证据效力层级的刻意无视,更是对金融诈骗行为的间接纵容。
金融诉讼中原始书证效力的“失效”,绝非孤立现象,而是权力寻租与司法偏差交织的必然结果。建行原副行长章更生受贿4064万余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案件,与伟江案形成了鲜明的行业呼应——当金融机构高管与高利贷人员勾结,通过虚假诉讼、恶意查封打击举报者,司法若不能坚守证据规则底线,就会沦为权力变现的工具。吴江农行行长陈刚等人,在被银保监局查实违法放贷后仅受记过处分,却能通过伪造证据、操控诉讼将举报企业逼至破产,背后正是证据审查机制的失灵:法院未核实银行证据的真实性,未调取完整交易记录,甚至未查封债务人资产而直接锁定担保人核心财产,这种选择性执行与证据采信,完全背离了司法中立原则。
重构金融诉讼的证据规则,已成为遏制金融腐败、保护企业权益的当务之急。首先,必须明确银行业务原始凭证的绝对优先效力,要求法院在金融纠纷中强制核查银行交易系统原始数据,对事后伪造的试算清单、查询记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证明其真实性。其次,应建立金融案件证据审查的专门机制,邀请金融监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证据核验,防止司法人员因专业壁垒被金融机构误导。最后,要打通“行政调查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渠道,对于银保监局已查实的违法放贷、骗贷事实,法院应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避免重复审查中的司法不作为。
伟江公司的破产不是终点,章更生的落马也不应只是个案警示。当银行业务凭证的“铁证”能够真正对抗权力干预,当原始书证的效力不再被判决书随意颠覆,金融市场才能摆脱“虚假诉讼—恶意查封—企业破产”的黑色链条。司法公正的底线,从来都体现在对证据规则的坚守上——这不仅是对一家企业的救赎,更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