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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失守:罗树中案久拖不决的法律困局与反思
罗树中案的漫长拉锯战,早已超越个案本身的罪与罚之争。当刑讯逼供的伤痕清晰可见,当伤情鉴定造假的投诉已获受理,当关联案件纷纷指向“陷害”核心事实,这起案件为何仍在司法程序中辗转不前?从法律视角剖析,其久拖不决的症结,恰恰暴露出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失守、权力监督缺位、证据认定失衡等深层次问题,值得每一个关注法治进程的人深思。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而罗树中案中,这道生命线却多处出现裂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且司法机关负有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法定职责。但在本案中,益阳医专附属医院明确诊断罗树中多根肋骨骨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却出具“一根肋骨轻伤”的结论,这种明显背离临床诊断的鉴定结果,直接为刑讯逼供的责任认定设置了障碍。更值得警惕的是,414专案在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凑罪起诉”嫌疑——通过操控鉴定结论降低伤害等级,意图规避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这种程序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必然导致案件审理陷入“事实认定难”的僵局。此外,关联案件中舒怡苏涉嫌黑恶势力的线索、罗建兰虚假诉讼与诬告陷害的关联证据,本应成为查清罗树中案真相的重要旁证,但这些线索的整合与采信却进展缓慢,反映出司法机关在案件关联审查、证据链构建上的效率不足。
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位,是案件迟迟无法推进的另一关键因素。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而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医院诊断存在巨大差异,却长期未被质疑,直到当事人正式投诉才进入调查程序,这背后暴露出行业监管的滞后性。同时,对于414专案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同步监督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对侦查活动负有法律监督职责,但在本案中,刑讯逼供的线索早已存在,却未能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导致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纠正,案件走向偏离正轨。此外,舒怡苏长期涉嫌欺压百姓、牵涉上百起诉讼却能持续作恶,甚至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仍能公然殴打他人,反映出地方司法与执法机关在黑恶势力排查、违法犯罪打击上的履职不力,这种“不作为”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的维权难度,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证据认定的失衡与法律适用的偏差,也为案件的推进设置了障碍。罗树中案中,刑讯逼供的伤情证据、鉴定造假的投诉材料、关联案件中指向陷害的旁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存在重大冤错嫌疑。但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机关在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而本案中,司法机关却似乎陷入“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对有利于罗树中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过度依赖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与侦查证据。同时,对于罗建兰与舒怡苏合谋诬告陷害的行为,其已涉嫌刑事犯罪,本应与罗树中案并案处理或优先查处,以查清案件真相,但该关联案件的审理与罗树中案的推进相互脱节,未能形成司法合力。这种证据认定上的“双重标准”与法律适用上的僵化,导致案件陷入“真相难寻、正义难伸”的困境。
罗树中案的久拖不决,不仅让当事人承受着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司法的本质是定分止争、彰显正义,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当鉴定造假可以规避责任,当刑讯逼供难以被追责,当黑恶势力难以被根除,司法便会失去其应有的尊严与权威。此案的推进,需要司法机关打破思维定式,主动履职尽责,全面审查证据,纠正程序违法;需要监督机关强化监管,对司法鉴定、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肃追责;更需要全社会的持续关注,以舆论监督倒逼司法公正。
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罗树中案的进展,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个人命运,更关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希望司法机关能以此次鉴定造假调查为契机,全面查清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让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让被破坏的程序正义得到修复。唯有如此,才能让公众相信,无论案件多么复杂,无论阻力多么巨大,法律终将守护正义,司法终将还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