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喜报遮丑?160 万执行款悬空 6 年,阆中检察 “优秀案例” 沦为法治讽刺
一份省级民事检察优秀案例的喜报,本应是司法公正的勋章,却成为刺痛受害人的利刃。2025 年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的 “田某某、邓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优秀案例,让申请执行人田茂平陷入哭笑不得的荒诞境地 —— 他追索 160 万执行款长达 6 年未果,案件因监督失职沦为 “僵尸案”,而负责监督的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竟凭此 “政绩” 斩获殊荣。这纸喜报的背后,是司法监督的缺位、程序正义的失守,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亵渎。
喜报之下,是 6 年未结的 “僵尸案” 与悬空的 160 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核心职责在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纠正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然而,阆中市检察院在该案中的表现,完全背离了这一法定职责。
案件的核心争议源于阆中金榜大酒店 18 号楼的拍卖余款。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该资产后,扣除银行贷款剩余的 160 万元执行款,本应优先支付给受害人田茂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2023 年执行法官马奎曾明确告知田茂平的律师,拍卖款将优先偿还其债务,最终这笔款项却被随意分配给其他股东,而这一切发生在阆中市检察院的 “监督” 之下。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阆中检察院既未查清160万款项的分配依据,也未纠正法院的违规分配行为,任由受害人的债权悬空,这样的 “监督”本质上是失职渎职,与“优秀案例”的称号形成刺眼反差。
4 天火速取保,程序违法助推拒执人脱责
如果说执行款悬空是监督缺位,那么阆中检察院在拒执罪案件中的操作,则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必须以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为前提,而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存在逃避执行、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其社会危险性审查本应更为严格。
2025 年 5 月 13 日,拒执人刘顺海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但其律师于 6 月 14 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后,阆中检察院仅用 4 天时间便出具同意释放的公函,于 6 月 20 日将其释放。更严重的是,该案关联犯王雪玲、王小波、谭生龙等人至今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收集的租房人伪证线索也被认定为 “不构成刑事犯罪”。
释放后的刘顺海随意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直接导致案件停滞 10 个月,彻底沦为 “僵尸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应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被害人权益保护等因素。阆中检察院在短短 4 天内仓促作出决定,既未充分听取受害人意见,也未核实刘顺海是否存在串供风险,其程序合法性存疑,导致拒执人逃避法律责任有了方便之门。
更荒诞的是,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安机关组织的公检法听证会,阆中检察院竟禁止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草草收场后,刘顺海当日便被释放。这种规避内部监督、强行推进违法程序的行为,严重践踏了司法严肃性。
包庇共犯,公安检察院把法院当作民间机构,不认可法院下转移财产行为!
查封财产后,共犯王雪玲、王小波、谭生龙将财产租金转移几百万,但由于公安一直拒绝调查王雪玲、王小波、谭生龙犯罪事实,在犯罪事实没查清前,将刘顺海取保候审,导致几共犯串供。公安第一次调查时回复王雪玲、谭生龙、王小波陈述租金是用来偿还物业费。当事人及时向物业公司核实,物业公司说租金从未偿还物业费,还给了当事人判决书和出具了未交一分钱物业费的证明。当事人及时向公安和检察反馈。
结果在第二次调查后,召集当事人听证时,又公然说租金用于偿还房租装修贷款,王雪玲没有收到过租金,谭生龙在法院隐匿事实并非向公安隐匿事实。
当事人听证后立刻又核实,房租装修贷款早已还完,几个共犯明显在说慌!当事人就是不明白,当事人只是向相关人核实了相关情况,就核实清楚了,怎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被当事人几句话糊弄住了,是办案能力太差,还是故意包庇?!
公安检察院说王雪玲没有收到款,当事人就不明白了,王雪玲签订的租赁合同,难道她不知道法院保证的财产不能转移吗?!就以没有收到租金就可以把法院的权力当空气和儿戏?!当事人真不明白,法院是不是代表国家权力,当事人可以随意欺骗法院,欺骗法院后也可以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问阆中法院是不是个民间机构,不代表国家权力?!当事人是不是可以随意欺骗法官?!
公安检察院还回复说谭生龙欺骗法院,并没有欺骗公安,只能以欺骗公安来认定拒执罪或非法处置财产罪。当事人通过公安和检察院的答复终于知道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意处置财产,欺骗法官是合法的,只有欺骗公安和检察院才是非法的!
当事人实在不明白,阆中法院是不是民间机构,法官做了笔录中明确谭生龙说所说的合伙是明目张胆的欺骗法官,实际是租赁的形式把租金直接转给王雪玲。邓鹏法官也明显如果查出不属实,一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也移交了犯罪事实,但公安认为法院是民间机构,不代表国家机构,当事人说慌可以允许,只有在公安机构转财产行为才是违法。
虚报政绩获表彰,司法公信力岂能 “自欺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阆中检察院的一系列操作,恰恰背离了这一职业准则。在受害人田茂平持续信访 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批示的情况下,阆中检察院不仅未整改问题,反而将这起监督不力、程序违法、受害人权益受损的案件包装成 “优秀案例”,向上级检察机关虚报政绩,最终获得省级表彰。
这种 “欺上瞒下” 的做法,本质上是对司法考核机制的滥用。省级检察机关评选优秀案例,本意是树立司法公正的典范,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但阆中检察院通过隐瞒案件真相、夸大监督成效的方式骗取荣誉,不仅让优秀案例评选失去了应有的示范意义,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当 “僵尸案” 成为 “优秀案例”,当监督失职获得表彰,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便会被一点点侵蚀。
田茂平的遭遇有可能并非个例,其背后反映的是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缺位、程序违法、政绩观扭曲等深层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成为这道防线的 “守护者” 而非 “破坏者”。阆中检察院凭借 “僵尸案” 获取省级优秀案例表彰的行为,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挑战。我们呼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启动专项调查,撤销该 “优秀案例” 的表彰,彻查 160 万执行款的去向,纠正取保候审程序中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喜报不能掩盖真相,荣誉不能弥补失职。只有让违法者担责、让受害者获偿、让司法监督回归本位,才能重塑司法公信力,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亮每一个维权者的道路。否则,这样的 “优秀案例” 越多,对司法公正的伤害就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