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视角
机构分合的法治逻辑:民政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制度边界
近期广东信宜、鹤山等地将县级民政局与退役军人事务局整合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引发了关于两部门“合并与独立”的热议。有人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本是从民政分离,应回归民政,属于“多此一举”。但从法治视角审视,国家部委的独立设置与地方机构的优化整合,并非简单的“分合之争”,而是权责法定、效能优先的制度选择,其背后蕴含着清晰的法律逻辑与治理智慧。
国家层面,民政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独立设置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需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评估论证,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组建,正是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分散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退役军人安置、优抚、权益保障等职责整合,属于法定的机构职能优化调整。这种独立设置并非“多此一举”,而是针对退役军人群体的特殊性,构建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管理保障体制,与《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的“分类保障、服务优先”原则一脉相承,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专门化的制度支撑。
从法律关系本质来看,两部门的职能划分遵循“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法治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核心职责涵盖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荣誉激励等专门领域,这些职能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衔接,需要专业化的政策设计与执行体系。而民政部的核心职能聚焦社会救助、基层治理、养老服务等普惠性民生工作,二者虽有历史渊源,但服务对象、政策目标存在显著差异。《退役军人保障法》构建了以专门法律为核心的保障体系,明确了退役军人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这种制度设计正是通过独立设置部门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了过去职能分散导致的保障不到位、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地方层面的整合举措,同样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并非对国家部委设置的否定。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地方可在党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心是“优化协同高效”。广东部分县级行政区的整合,是基于基层治理实际,将两项民生相关职能统筹推进,减少行政层级、提升服务效率,属于“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实践探索。但这种地方探索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得违反中央关于机构职能的统一规定,不得削弱退役军人保障的专业化水平。事实上,地方整合后仍需单独设立相关内设机构或岗位,确保退役军人事务的专门化办理,这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互补而非冲突。
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对“机构分合”的价值判断,但法治视角下的机构设置,始终以“职能匹配、权责法定、效能优先”为核心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独立设置,是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治保障需要,通过专门化机构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政策目标;而地方的整合探索,是基层治理中提升行政效能的灵活实践。二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机构设置“中央统筹、地方因地制宜”的法治特色。
机构改革从来不是简单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而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动态优化过程。判断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不能脱离法治框架与治理需求。无论是国家部委的独立运行,还是地方层面的整合探索,只要符合权责法定原则、能更好保障群众权益、提升行政效能,就是值得肯定的实践。在法治轨道上,既坚守中央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又给予地方适度的改革空间,才能实现机构设置与治理需求的精准匹配,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