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法治评论:刑事裁判执行错误的法律救济困境与制度完善
——以郑裕雪案附加刑执行争议为切入点
一、案件核心争议
在郑裕雪敲诈勒索案再审判决((2025)浙03刑再3号)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原二审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2年3个月7天)的计算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具体争议焦点如下:
1. 计算起点合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该起算时点的认定符合法律要求。
2. 中止节点错误:原二审未将2015年9月29日当事人因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作为剥夺政治权利中止执行的时间节点,违反刑罚执行的衔接规则。
3. 执行状态认定矛盾:再审判决明确,案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于2019年5月5日新罪宣判前已执行完毕;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期满通知书》显示,该项附加刑实际执行至2025年8月13日。
关键矛盾:司法裁判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早已届满”,与执行机关“超期执行”的客观事实形成尖锐冲突,当事人已然承受了额外权利被剥夺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救济途径的现实困境
1. 执行回转机制的缺失
刑罚执行具有天然的不可逆性,尤其是剥夺政治权利这类资格刑,其在剥夺期间造成的权利损失,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的限制等,无法通过物质赔偿予以恢复。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仅将“违法刑事拘留”“超期羁押”等情形纳入赔偿范围,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执行错误的救济,未作出明确规定。
2. 裁判效力与执行衔接的断裂
法院虽可通过再审判决撤销原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的判项,如再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但并未建立配套的执行纠正机制。一方面,公安机关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开展执行工作,对于再审改判的溯及力问题,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另一方面,当事人无法仅凭再审新判决,直接要求执行机关撤销已实施的剥夺政治权利记录。
3. 程序权利保障的严重不足
本案再审程序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符合《刑事再审规定》第六条的要求,但程序运行中存在显著瑕疵:当事人明确拒绝法律援助律师,却未被赋予程序选择权,实质上被剥夺了充分申辩的机会。针对已执行完毕的刑罚错误,当前法律框架下未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权利主张渠道。
三、制度完善建议
1. 构建刑罚执行纠错联动机制
明确司法机关的通知义务:刑事裁判变更刑罚执行期限的,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同步向刑罚执行机关送达执行纠正函,依法要求其中止或终止相关执行行为。设立执行异议绿色通道:对于已执行完毕的错误刑罚,允许当事人凭生效裁判文书,向执行机关申请撤销错误执行记录,并由执行机关通过合理方式公示更正结果。
2. 拓展刑事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
推动《国家赔偿法》修订工作,将附加刑错误执行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参考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剥夺政治权利超期执行的部分,给予当事人象征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填补法律救济的空白。
3. 强化再审程序的权利保障力度
针对涉及已执行刑罚的再审案件,无论是否采用开庭审理方式,均应强制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避免“纠错程序”异化为二次侵权的工具。
四、本案启示
郑裕雪案的核心症结,在于暴露了刑事裁判环节与执行环节之间的“程序孤岛”现象:法律层面可以宣告判决存在错误,却缺乏有效机制消除错误执行带来的现实危害。该案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救济体系,提供了极具紧迫性的实践样本——司法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裁判结论的正确,更需要保障错误的可弥补性。
未来,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实现裁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效衔接,构建覆盖刑罚全周期的纠错闭环,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兑现“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承诺。
注: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文书及刑事执行法律框架展开分析,核心观点源于对法律救济空白的制度性反思。
作者简介
李新德是中国舆论监督网的创办人。2004年发表《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丑行录》一文,成为推动中国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人物,该事件也被视为中国网络反腐的开端。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被正式收录进《党的建设辞典》,标志着这一新型监督方式获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