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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一抵押贷款无期徒刑案申诉程序中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点赞
2004年,西藏民营企业家多吉扎西的绿洲公司受让辛先生的137.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80%股份加现金,与辛先生具有20%该土地使用权股份注册资本成立的日喀则琴桑园公司,双方分别持公司80%与20%的股份,土地依法过户到公司名下并公告。日喀则琴桑园公司以该土地抵押贷款150万。后双方发生纠纷,辛先生以土地过户不知情,要求土地局撤销土地证被拒绝,未经行政复就起诉。2008年1月,日喀则中院行政判决撤销土地证。
2008年10月,因贷款中有143万余元逾期,银行并没有追诉。拉萨公安局以贷款诈骗立案、侦查、拉萨市检察院起诉,一审拉萨中院判决以日喀则中院行政判决撤销土地证作为关键证据,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多吉扎西无期徒刑,西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多吉扎西坚持不认罪,贷款全部归还,入狱17年没有减刑,现在还是无期徒刑。该案在国内外被广泛关注。相关申诉均被驳回,据原代理律师公开信息,最高检察院拒收申诉材料。
2025年多吉扎西近亲属委托新的法律服务团队,深度研究该刑事案及相关行政案、民事案判决并调查取证,尽管未能查阅到案卷,取得系列案件事实、法律突破。原审认定案件10个主要事实明显错误:
一审认为琴桑园土地是“湿地”错误,与该土地先商业出租使用、后变更为公园、养殖用地与建设用地事实不符;
一审认为涉案土地“政府禁止流转”错误,与该土地先商业出租使用、后变更为公园、养殖用地与建设用地事实不符;
一审认为“多吉扎西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资金为目的,将该无法流转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错误,与真实足额抵押贷款与依法抵押登记的客观法律事实不符;
一审认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形”错误,银行并没有依法处理抵押财产、银行民事诉讼法院驳回,事实上归还全部贷款;
一审认为辛宪军对土地变更登记、抵押贷款不知情错误,到案证据与新证据证明他都知道,而且,他交出原土地证是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与前提;
一审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琴桑园公司或多吉扎西的行为具有非法占贷款的目的、欺诈的手段、银行存在实际经济损失或金融风险;
二审认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使用虚假产权证明骗取贷款的行为”错误,所谓“非法占有的目”与抵押贷款客观法律事实矛盾,所谓“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并不存在,多吉扎西有什么能力、办法、手段对土地局、贷款银行隐瞒什么真相?完全没有;
二审裁定“由于‘琴桑园公司’的资产基本上只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且该权利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者正确,后者错误,日喀则中院行政判决三重违法,将该判决作为刑事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西藏高院裁定撤销判决、该案至今还是重新审判中,该案刑事审判证据、证明体系彻底坍塌。
第九、二审裁定“使用违法取得的虚假产权证做抵押,骗取银行贷款”错误,根据《公司法》依法变更取得产权证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的真实、合法“二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与二审裁定矛盾,二审裁定本身就是矛盾、冲突,与客观法律事实不符;
第十、“上诉人多吉扎西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巨额损失”错误,这是刑事构陷的情绪需要,不是事实。
本案存在重大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刑事干涉民事,异地立案管辖、起诉、审判程序根本违法、刑讯逼供、违法拘留证人取证、违法行政判决作为定罪证据等15项程序违法。上述程序问题中,部分已由卷宗材料和生效裁判文书直接反映,部分尚需检察机关依职权进一步调查核实,但均已达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应当启动监督审查的门槛。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具有7种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8种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委托代理人陈冰通过网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10日后的今年1月5日。最高检察院回复:“由于您未附法律文书,我们无法予以审查,请将控告(申诉)情况表述清楚,诉求表达明白,并提供法院和检察院相关法律文书,以便我们及时依法处理。”这短短一句回应,不仅是对一起申诉案件的正视,更是对法治信仰的坚守。原来申诉材料的相关法律文书附在50份无罪新证据后面,重新申请按规定独立提交。
在面对一宗重大、高度复杂、涉及多重程序与实体争议的申诉时,最高检没有以形式理由一概驳回,而是明确指引补正路径,体现了程序理性与监督职责的基本态度,值得每一个期待公平正义的人点赞。从拒绝接受刑事申诉材料到明确“我们及时依法处理”,令申诉人、代理人感到欣慰、法治的希望。
多吉扎西在《我的冤狱》中控诉,22天内遭电击窒息致体重骤减60斤,绝非孤例。原河北省国投公司总经理梁云才“双规”期间身亡、石家庄中国银行行长常焕敏被刑讯死于山洞,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共同指向一个残酷现实:当审讯权力脱离法治约束,当监督力量缺席,人性的底线便可能在权力膨胀中溃败。而检察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是抵御这种溃败的关键防线。它如同司法体系的“安全阀”,既防止权力滥用突破法律红线,也为蒙冤者保留申诉的出口——多吉扎西案中,最高检没有因案件复杂而回避,反而主动要求补充材料,正是这道防线发挥作用的生动体现。
这种担当并非偶然,而是最高检一贯坚守法律监督职责的延续,特别是应勇出任检察长后,打击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相关举措与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令人耳目一新。翻看最高检2023年工作报告,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425.3万件,同比上升28.9%;对蒋四兴、薛三元锤杀船员等137起发案二十年以上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诉,让“正义虽久必至”从口号变为现实。在西藏,检察机关为80多岁的格桑老人追查60多年前的原始卷宗,十余次释法说理直至老人无憾离世,用“讲清法理、事理、情理”的耐心,诠释了司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这些案例与多吉扎西案的处理态度一脉相承:不回避复杂,不轻视诉求,始终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标尺,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有人说,法律监督是“匡正偏差的手”,而最高检正是这只手的“定盘星”。在多吉扎西案中,7种应当抗诉情形意味着案件可能存在关键疏漏,10个事实错误关乎定罪量刑的准确性,15个程序违法则触碰了司法公正的基石。如此重大案件、涉及人事复制,若最高检选择“一驳了之”,不仅会让当事人的冤屈无处安放,更可能让公众对司法监督的信心受挫。但它没有这样做——主动要求补充材料的举动,既体现了对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也彰显了“不放过一个疑点、不忽视一个错误”的专业精神。这种敬业、专业,不是盲目自信,而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对案件细节的严谨审查之上,是真正的“专业自信”。
更难得的是,这份处理态度背后的“制度自信”。当司法体系敢于直面案件中的问题,敢于承接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案件的申诉,恰恰说明制度设计中“纠错机制”在有效运转。最高检的回应,不是对某一个人的特殊关照,而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践行——无论案件涉及何种情形,无论申诉之路多么曲折,只要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监督力量就会跟进。这种制度层面的底气,让多吉扎西案的当事人看到希望,也让公众相信:即便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总有一股力量在守护正义的底线。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点赞,赞的不仅是多吉扎西案中的这一次回应,更是它始终扮演的“法治守护者”角色。它让我们看到,当审讯权力可能失控时,有监督力量为人性底线兜底;当案件存在争议时,有专业力量为事实真相把关;当事人寻求正义时,有制度力量为申诉之路护航。这份坚守,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再是一句空话,更让法治的光芒,照进每一个期待公正的角落。
对多吉扎西案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程序性回复,至少清晰释放了一个信号:在面对一宗涉及重大事实争议、严重程序指控与长期申诉的案件时,监督机关并未回避,而是要求申诉材料依法补正、进入可审查轨道。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尊重,本身就是法治运行的重要一环。
真正的考验仍在后续:是否依法全面审查行政裁判合法性、刑事证据体系与程序正当性,刑事判决认定冲突、矛盾问题,是否启动实质监督。公众期待的,并非“态度表态”,而是“监督结果”。而制度的价值,正体现在能否经得起这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