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吴伟江案从“本息结清”到“被判还债”:虚假诉讼案中法院证据审查义务的缺失
当吴江日丰快速运输有限公司的贷款结清证明已成铁证,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单位却仍能凭借伪造证据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院查封、拍卖致关联企业破产——吴伟江举报案中这一荒诞的司法图景,直指虚假诉讼治理的核心痛点:法院证据审查义务的悬空,正在成为金融腐败滋生的司法温床。在虚假诉讼涉案金额五年半逾千亿元的严峻现实下,此案暴露的审查失职问题,更需置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全局中深刻审视。
一、证据审查义务的法定边界:从形式核对到实质求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要求,强调在金融借款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需“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这意味着法院的证据审查绝非简单的形式核对,而是包含真实性核验、关联性甄别、合法性判断的实质性义务。
反观本案,农行吴江分行伪造日丰公司欠息证据提起诉讼时,举报人持有贷款结清的直接证据,但法院未履行基本的核查义务:既未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也未对农行提交的“欠息凭证”与举报人持有的“结清证明”进行实质性比对,更未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等关键佐证。这种“偏听偏信”的审查模式,完全背离了“全面、客观”的法定要求。最高检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早已明确,虚假诉讼的甄别需要“综合分析关联案卷”“核实银行流水”“调查相关当事人”的多维度审查,而本案中法院的审查深度,甚至未达到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标准。
值得警惕的是,金融领域虚假诉讼往往伴随“证据造假专业化”特征。本案中农行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全套材料,构建看似完整的证据链,这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手法。根据最高法统计,45.24%的虚假诉讼涉及伪造合同、借条等证据,37.4%存在隐瞒还款事实的情形。对此,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特别强化了电子数据审查规则和当事人具结制度,目的就是防范此类“技术性造假”。但本案法院显然未能落实这些规则,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将优势证据原则异化为“举证方优势”,导致虚假证据顺利过关。
二、审查失职的连锁危害:司法权沦为利益输送工具
法院证据审查义务的缺失,在本案中引发了灾难性的连锁反应:从虚假诉讼立案受理,到资产查封裁定作出,再到最终的廉价拍卖,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成为农行报复举报人的工具。这种“司法赋能”的虚假诉讼,其危害远超普通民事侵权:
其一,直接摧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吴伟江的企业拥有价值1亿余元的土地和厂房,却因法院基于虚假证据的查封、拍卖而破产,这种“合法形式掩盖下的掠夺”,比单纯的商业欺诈更具破坏性。最高法数据显示,虚假诉讼中8.45%的案件旨在通过查封阻止他人分割资产,而本案正是典型例证——在贷款已结清的情况下,法院仍允许轮候查封泰世公司的1,500万,完全无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
其二,纵容金融腐败的蔓延升级。本案中,农行相关单位明知泰世公司是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仍违规发放1500万元贷款,后通过“借新还旧”掩盖违法事实,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虚假诉讼的成功,成为其掩盖腐败、报复举报人的“保护伞”。更令人震惊的是,陈刚任期内农行吴江分行信贷损失近80亿元,苏州农行整体损失达近千亿元,相关责任人却仅受“记过”处分。这种“过罚不当”的背后,正是司法审查的失职使得腐败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追责,形成“违法放贷—虚假诉讼—逃避追责”的黑色链条。
其三,动摇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法院成为虚假诉讼的“帮凶”,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便会崩塌。本案中,法院在铁证面前仍维持虚假诉讼的效力,使得“法律白条”沦为“迫害工具”,这种反差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正如最高法在严惩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上所强调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法院审查义务的缺失,正是此类行为得逞的关键推手。
三、制度完善的破局之路:以刚性审查筑牢司法防线
遏制金融领域虚假诉讼,核心在于将法院的证据审查义务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结合本案暴露的问题,需从三个维度构建闭环治理体系:
一是强化实质性审查的刚性标准。针对金融借款等高发领域,应建立专门的证据审查指引,明确法院必须核查的核心证据清单——包括资金流水的完整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还款凭证的有效性等。参考最高检检例第87号的监督经验,法院应主动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对存在“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调解协议异常迅速达成”等反常情形的案件,强制启动依职权调查。本案中,若法院曾核查日丰公司的银行还款记录,便能轻易识破伪造的欠息证据,可见实质性审查是遏制虚假诉讼的第一道屏障。
二是构建跨部门证据核验联动机制。虚假诉讼的甄别往往需要突破司法程序的局限,借助外部数据资源。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已提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在金融领域更应加快落地——法院可与银行监管部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企业经营状况等关键信息进行实时核验。本案中,吴江区国税二分局已出具泰世公司营收为零的证明,若法院能与税务部门实现证据互通,便能更早发现贷款资质造假的真相,避免后续的司法误判。
三是健全审查失职的追责问责机制。司法权的运行必须伴随责任约束,对于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导致虚假诉讼得逞的,应明确法官的过错责任。最高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从严处理”,而对于因过失导致审查失职的,也应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本案中,法院在贷款结清证明与欠息证据存在直接矛盾的情况下仍作出不利裁判,已构成明显的审查失职,理应纳入问责范围。唯有让审查义务与司法责任挂钩,才能倒逼法官审慎行使审查权。
结语
从“本息结清”到“被判还债”的荒诞转折,本质上是司法审查义务的失守。在金融腐败与虚假诉讼交织的案件中,法院的证据审查不仅是事实认定的技术环节,更是防范权力滥用、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当最高法持续“出重拳”严惩虚假诉讼,当刑民检察协同机制不断完善,法院更应守住证据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唯有将实质性审查落到实处,将法定义务转化为司法实践,才能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让司法权真正成为守护市场公平与社会正义的坚强力量。否则,千亿元信贷资金损失的背后,不仅是金融秩序的破坏,更是司法公信力的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