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银行权力滥用与民企破产:吴伟江案中的法治之殇
前言:自从吴伟江维权的文章发表以后,很多关系吴伟江的网友在留言区留言,其中有一位网友,如“cxfway”在留言区里发问:
截图没有相关的事实认定啊,农行处分文件与刑文章内容都没有事实来支撑,事立案….
而且分行那个底稿写的公司名称苏龙纺织,也和文章里面的涉案企业名称泰世公司对不
上……还有一位网友名“大雨-致水”留言:你这很矛盾啊。如果给企业违农行处分文件与刑法放贷,却导致企业产?这事立案.是什么神奇逻辑?
下面的文章或许能说明你们关心的问题。
当国家金融机构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当司法程序沦为权力转嫁风险的工具,一家资产2亿元的健康民企,便可能在系统性侵权的绞杀下,走向万劫不复的破产深渊。吴伟江案中,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吴江分行的一系列操作,勾勒出一条从违法放贷设局、虚假诉讼围猎到制度性堵死后路的完整侵权链条——这绝非市场风险的自然宣泄,而是金融公权与司法失范合谋催生的法治悲剧。
一、违法放贷:空壳公司当“棋子”,担保陷阱锁民企
作为手握信贷审批权的国家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与吴江分行的管理人员,明知同里小贷公司法人邵勋祺控制的泰世公司是无实际经营、无纳税记录的“双空壳企业”,却蓄意指令其伪造财务报表、虚构经营场景,违规获批1500万元贷款。这场精心设计的放贷骗局,核心目标并非扶持企业,而是通过操控担保链条,将风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方——吴伟江创办的伟江公司。
铁证之下,银行的违法行径无可辩驳:税务机关出具的零纳税证明,直接戳穿泰世公司的“经营假象”,证实其根本不具备贷款资质;农行内部调查记录显示,相关人员对贷款材料的虚假性早已知晓,却为了业绩或私利默许违规操作;银保监局68号举报告知书更是直接确认,该笔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存在明确违法情形。银行的行为,已远超合规瑕疵范畴,涉嫌触犯《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而其主导的担保链条操控,更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将民企硬生生拖入预设的债务陷阱。
二、司法异化:虚假诉讼开路,强制执行“精准收割”
当空壳企业的贷款风险暴露,农业银行并未承担自身违规放贷的责任,反而祭出更具杀伤力的司法手段——以虚假诉讼催化民企破产。在日丰公司已全额结清贷款本息的情况下,银行竟伪造29万元利息债权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场基于虚假事实的诉讼,竟得到了裁判支持。更令人齿寒的是,后续执行程序完全背离司法公正原则,沦为银行“收割”民企资产的工具:
判决书与银行原始放贷凭证存在根本性矛盾,却未被法院核查纠正;执行阶段,法官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关于财产执行顺位的规定,在伟江公司银行账户存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刻意跳过存款执行,直接查封其价值上亿元的核心不动产,人为扩大企业经营困境;对于实际用款人邵勋祺及债务主体日丰公司的财产,执行法院未依法履行查控义务,放任真正的责任方逍遥法外。银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而执行法官的选择性执行、违规操作,更是涉嫌渎职犯罪,让司法公正沦为权力寻租的牺牲品。
三、制度性失灵:监管、司法、救济全链条崩塌
吴伟江案最致命的伤害,并非单一环节的违法违规,而是整个救济体系的全面梗阻,让民企维权陷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境:
监管失灵沦为“保护伞”:面对千亿级别的信贷损失,农业银行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内部行政处分,以“罚酒三杯”式的问责替代刑事追责,涉嫌严重的“以罚代刑”,纵容金融违法行径蔓延;
司法偏斜切断“生命线”:法院的错误裁判与违规执行,触发了银行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工商银行等机构见状纷纷抽贷,4839万债权的突然转让,直接切断了伟江公司的资金链,将其推向破产边缘;
权力报复堵死“申诉路”:接手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竟采取停水、停电、收回排污权等非法手段,逼迫吴伟江签订《不再举报承诺函》,以民事胁迫的方式打压维权行为。当公安机关对明确的刑事控告拒不出具立案文书,当法院执行成为资产贱卖的工具,当监管部门对违法线索视而不见,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然失守,民企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下,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结语:法治不彰,民企难安
吴伟江案的本质,是金融公权的滥用与司法程序的异化,共同制造的结构性侵权悲剧。一家本可正常经营的民企,在银行的违法设局、司法的枉法裁判、监管的缺位纵容下,最终落得资产蒸发、企业破产的结局,这不仅是吴伟江个人的悲剧,更是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核心精神的公然践踏,是对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沉重打击。
此案警示我们:金融机构的信用公权,绝不能沦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司法的程序正义,绝不能成为权力转嫁风险的遮羞布;制度的救济通道,绝不能成为堵死民企生路的“死胡同”。当前亟待构建三大机制:一是金融违法行刑衔接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让违法发放贷款的决策者站上刑事被告席;二是执行程序第三方监督制度,明确超标的查封、选择性执行的追责标准,遏制司法权力滥用;三是维权人保护专项立法,斩断打击报复的黑色链条,让维权者不再孤立无援。
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民营经济的“护城河”,而非任人宰割的“屠宰场”;才能让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让司法机关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否则,当银行权力失控、司法公正失位,受损的不仅是单个民企的命运,更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生态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