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司法沉默的代价:当“视而不见”拖垮法治根基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则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不仅要依法裁判,更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然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滑得利案久拖不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理中“装聋作哑”等现象,却暴露出司法实践中的消极病灶:当司法对程序正义“视而不见”、对合理诉求“听而不闻”,侵蚀的不仅是个案公正,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与法治根基。
一、阜阳中院:九个月不开庭,程序正义陷入“真空”
滑得利案在阜阳中院的审理进程,堪称程序拖延的典型样本。案件进入中院审理程序后,竟长达九个月未开庭审理。对当事人而言,这漫长的等待是权利实现的无尽悬空;对社会公众而言,这超乎寻常的拖延则引发了对司法效率的深层质疑。法律明确设定审限,核心价值便是杜绝“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即便存在“案件复杂”“请示汇报”等客观理由,九个月不开庭的现状,仍难以消解公众对司法怠惰、人为干预的合理怀疑。这种程序性停滞,实质制造了程序正义的“真空期”,让当事人陷入“告状无门、等待无期”的困境,严重漠视了法定职责,也削弱了司法的及时性与权威性。
二、台州中院:法官“装聋作哑”,回避背后的责任失守
如果说阜阳中院的拖延是消极“不作为”,台州中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装聋作哑”则是主动“避重就轻”。据报道,面对案件中的明显疑点、关键证据质疑及当事人与律师的合理追问,相关法官选择沉默、推诿甚至刻意回避。这种“不回应、不解释、不处理”的鸵鸟姿态,比单纯拖延更具危害性——它关闭了沟通渠道,堵塞了释法说理窗口,让当事人和公众无法理解裁判逻辑,加剧了对司法不公的猜忌。法官的职责不仅是居中裁判,更包含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回应合理质疑、阐明法律适用的义务。选择性“失聪失语”,本质是对查明事实责任的逃避,对司法透明原则的背离,更是对当事人辩论权、知情权的直接剥夺,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司法沉默的根源:消极主义背后的多重病灶
无论是阜阳中院的“久拖不决”,还是台州中院的“回避推诿”,本质都是司法消极主义的具象化,其根源错综复杂:
- 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部分法院或法官对疑难复杂、易引发争议的案件采取“拖延规避”策略;
- 内部考核机制偏差,过度强调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倒逼法官回避高风险、耗时长的案件;
- 责任担当缺失与职业伦理滑坡,部分司法人员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思维,甚至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当干预顾虑而消极履职;
- 监督问责机制乏力,对程序违法、消极履职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追责,导致违规成本过低。
而其危害更触目惊心: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诉讼权利虚置、实体权益受损;更会透支司法公信力,让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在沉默与拖延中流失;同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使社会矛盾无法及时化解,最终动摇法律权威与程序正义的根基。
四、破局之路:让司法主动“看见”诉求、“听见”民意
根治司法沉默的顽疾,需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以刚性举措推动司法回归“主动作为”的本质:
1. 强化程序刚性约束,对“拖延”零容忍。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建立超审限案件实时预警、督办与公开说明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的责任人严肃问责,上级法院需主动介入长期未开庭案件,查明原因、督促整改;
2. 压实司法责任制,筑牢“回应”义务。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法官在审理全过程中必须对关键证据、核心争议、合理意见给予及时明确的回应与释明,将“回应性”“释法说理”纳入绩效考核与案件质量评查核心指标,严惩刻意回避、拒绝释法的行为;
3. 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凝聚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与当事人监督的合力,保障申诉控告权利,对反映司法消极履职的投诉高效核查、及时反馈,探索庭审表现、释法情况公开评价机制;
4. 深化司法公开,以透明促公正。在合法前提下,最大化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公开,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使“沉默”无处遁形、拖延无所隐藏,以公开倒逼积极履职;
5. 加强职业伦理建设,涵养司法良知。持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培育敢于担当、直面矛盾的职业品格,让“回应合理诉求、重视程序正义”成为司法人员的内心自觉。
结语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拖延与司法沉默,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最可怕的敌人。阜阳滑得利案的久拖不决、台州法官的回避推诿,都是法治肌体上的突出病灶。司法机关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整治消极履职行为,让法院不再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场所。唯有如此,才能筑牢程序正义的堤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重拾对法治的坚定信仰——这既是法治的底线,更是人民的深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