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30万“私了金”:司法纠错容不得“现金封口”
亳州中院依法宣判滑得利无罪后,阜阳中院竟在2024年腊月二十五携30万现金登门“私了”;私了未果便故意拖延立案,直至滑得利上访至高院才得以立案,可如今九个多月过去,案件仍迟迟不开庭。这一连串操作,犹如法治进程中的一记警钟,绝非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司法权越界、责任担当缺失的典型表现,背后暴露的问题值得深刻审视与警惕。
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完全背离司法运行的核心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罪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遭遇司法侵权,依法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这是法定的权利保障路径,容不得任何私下变通。阜阳中院选择“腊月登门送现金”的隐秘方式,刻意规避公开的国家赔偿流程,本质上是想用金钱掩盖此前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此前案件久拖九个月不开庭,已然涉嫌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这种“私了”既不符合《刑诉法解释》中调解协议的法定适用场景,更违背了司法救济的公开性、公正性原则,将法治的严肃性异化为“息事宁人”的功利算计。
更深层的是,这30万现金折射出司法责任的严重缺位。无罪判决本应成为启动程序合规性审查的“信号灯”,及时追究可能存在的消极履职、程序违法责任。但阜阳中院非但没有主动纠错、直面问题,反而试图用现金“封口”,本质是对司法错误的逃避,对责任追究的抗拒。正如临沂经开区法院曾因适用法律错误被罚10万,最终仍需通过撤销错误决定、退款道歉、追责相关人员的法定程序纠正,司法错误的修复从来没有“花钱消灾”的捷径。这种规避责任的逻辑,不仅消解了无罪判决的法律权威,更让司法公信力在暗箱操作中遭遇重创。
此类行为更可能引发恶劣的示范效应。若司法机关能以“私了”规避程序违法的责任,那么法律规定的审限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都将沦为空文。当事人可能会误以为,合法权利的救济需要依赖司法机关的“恩赐”而非法律保障;部分司法人员也可能因此更加漠视程序正义,形成“违法成本低、纠错靠花钱”的畸形生态,这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
司法纠错的正道,从来不是私下“私了”,而是公开、透明的法定程序。阜阳中院当立即停止规避责任的行为,主动启动对滑得利案审理全过程的合规性审查,若查实存在程序违法,需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司法错误纠错的刚性机制,明确程序违法的追责标准与流程,让程序违法者无处遁形,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坚实保障。
30万“私了金”买不来司法公正,更补不上公信力的裂痕。司法机关唯有坚守程序正义底线、勇于扛起纠错责任,通过法定途径直面并纠正错误,才能真正守护法治的尊严与权威,不让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沦为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