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之声
多吉扎西亲属请求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监督抵押贷款150万被判无期徒刑案
中共党员、日喀则市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多吉扎西抵押贷款150万被构陷无期徒刑案恳请自治区人大代表监督、保障维护西藏民族团结、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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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
我们是多吉扎西的姐哥道吉吉、贡保吉、多吉次旦,怀着沉重而克制的心情,向你们讲述一个已经持续十八年、至今仍未得到依法纠正的特大冤假错案。这不仅关乎一个藏民与多个家庭的命运,更关乎西藏民族平等、社会安定、司法公正与法治尊严。
一、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制造冤假错案
多吉扎西是中共党员、日喀则市人大代表、扶贫公益慈善捐款案发前达120万,被树立为“红色典型”获得多种荣誉。他的神湖集团在3.14事件后支持政府捐款最多,新华社报道,却被人报复虚假举报、官场内斗先后以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行贿罪立案,致命刑讯逼供,都不是事实无法继续。拉萨警方利用他控股的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土地抵押贷款150万部分逾期的情形,刑事干涉民事立案贷款诈骗。2010年,拉萨中院一审、西藏高院二审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贷款全部归还,多吉扎西至今已被实际羁押、服刑十八个年头,至今仍为无期徒刑,还三次被多名涉黑服刑人员殴打致伤。他至今没有被通知开除党籍。2023年被定徇私枉法、受贿等罪的原自治区公安厅副杨光明作为本案专案组长为掩盖刑讯逼供、违法拘捕行为涉嫌操控本案构陷多吉扎西。
二、日喀则中院错误的行政产权案判决诱发刑事冤错案
因琴桑园公司股东间纠纷,原土地使用权人、公司股东辛先生以土地过户不知情要求土地局撤销土地证被依法驳回,他没有依法行政复议直接行政起诉日喀则市土地局。日喀则中院违法判决撤销土地证作为定罪关键证据。二审后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该行政判决,西藏高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但,西藏区检察院又撤回抗诉,日喀则中院为维护错误刑事判决裁定中止重审,严重违反审级制度、司法隶属原则。
三、刑事程序刑讯逼供、违法管辖、起诉、审判存在严重、系统性的程序违法15个问题
未经许可拘捕他作为日喀则市人大代表,长达22天的刑讯逼供,多吉扎西体重从约190斤骤降至130斤,造成严重伤害。拉萨公安局异地违法管辖日喀则的民事行为,侦查、起诉、一审、二审裁定程序根本违法,还有违法拘捕证人取证、不公开审判、等程序违法。
四、起诉理由虚假被否定,定罪理由虚假、没有事实法律根据,案件事实认定10个错误
起诉书指控多吉扎西“指使他人采取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手段,欺骗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引进资金项目,利用非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设置抵押,骗取银行贷款”被一审判决“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多吉扎西从辛宪军处骗取土地使用权后又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的指控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而被彻底否定。一审定罪理由变换成抵押贷款的土地是“湿土”“禁止流转”,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裁定杜撰“使用违法取得的虚假产权证做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与一判决认定事实矛盾、虚假的理由驳回上诉。审判认定案件10个主要事实均错误、虚假的。
原审认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土地抵押登记权证、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评估1609万余元都是真实合法,这系列直接证明无罪的证据却当有罪证据。没有任何欺诈证据,却判决贷款诈骗罪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在法律、逻辑上根本不可能并存,常识性错误,严重违反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
习近平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向西藏相关领导、部门反映该案问题,以新证据、事实、新的法律根据提出申诉5个月至今没有任何处理、回复。
五、极端对比下的民族歧视与司法不公
2010年,西藏高院二审被告贺兴友贷款诈骗 5300万元,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 15年,多次减刑早出狱享受违法所得。多吉扎西案足额抵押贷款150万元部分逾期,常识性无罪判无期,贷款全还,人现还在监狱被殴打。这种对比,刺痛了相信民族平等、相信法治的人们,令人怀疑西藏是否是中国法外之地。
在习近平主席出席西藏自治区成立六十周纪念活动之际,贡保吉因案件长期申诉无门、拒绝会见弟弟,跳楼抗议司法不公。这是一个家庭的绝望呼喊,西藏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西藏成为法外之地?
六、我们恳求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民族团结
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均严重错误,依法具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的七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八种情形。恳求你们依法向自治区高院、检察院提出质询、建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践行监督、维护法治、西藏与国家利益的神圣职责,救我们几家人水火苦难之中。
起诉书、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等相关文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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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吉吉(623027196009231xxxx) 贡保吉(62302719641128xxxx)、多吉次旦(542301196803051xxxX)
联系电话:15726712xxx。
二〇二六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