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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记过”岂能豁免农行的赔偿责任?

一份轻飘飘的记过处分,怎能抵消近千亿元信贷损失的沉重后果?怎能弥补一家行业500强企业破产的灭顶之灾?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对吴江分行原副行长徐为红的处分决定,看似回应了违规放贷问题,实则是用内部纪律处分规避法律责任的“障眼法”。对于因农行违法操作而蒙冤破产的伟江公司及法人吴伟江,农行不能仅靠“记过”敷衍塞责,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农行的违法违规是导致伟江公司破产的直接根源,这一事实有铁证支撑。根据农行总行审计底稿,吴江分行在徐为红任职期间,存在向“三无”公司放贷、虚构贸易背景骗贷、违规“借新还旧”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其中,针对泰世公司的1500万元贷款,农行明知其2012至2015年营收为零的空壳本质,仍纵容其伪造财务报表骗取贷款,甚至指导贷款转入法人配偶私人账户归还高利贷。更恶劣的是,农行在贷款到期后串通泰世公司,隐瞒真相再次诱骗伟江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这已不是简单的信贷失职,而是蓄意策划的违法操作。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农行作为欺诈方,理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内部记过处分与农行造成的损失严重失衡,更不能替代民事赔偿。审计底稿显示,吴江分行在相关责任人任期内信贷损失近80亿元,苏州分行整体损失高达近千亿元,而伟江公司仅因两笔虚假诉讼相关的查封,就被吞噬2亿多元资产,最终走向破产。如此巨额的损失,源于农行系统性的违法放贷与内部监管失控。但农行仅对分管信贷的副行长作出记过处分,既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也未对受害企业进行任何赔偿。这种“内部轻罚、外部免责”的做法,完全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也无视《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的明确规定,更逃避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

农行以处分替代赔偿的逻辑,本质上是国企特权思想的作祟。作为国有大行,农行手握金融资源与公共信用,本应严格恪守法律底线,维护市场公平。但在这起案件中,农行却利用自身优势,通过虚假诉讼查封企业资产,在举报人事后维权时又以内部处分搪塞,企图用行政层级的便利规避司法追责。这种“以权压法”“以纪代法”的行为,不仅让吴伟江十年报案无门,更动摇了民营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根基。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农行作为涉案责任方,理应遵守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非用内部处分充当“免责金牌”。
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建立在依法经营与责任担当之上。农行若想维护自身品牌形象,就必须摒弃“财大气粗”的傲慢,正视自身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应主动对接吴伟江,就伟江公司的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核算与赔偿;另一方面,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深挖千亿损失背后的利益输送链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仅以记过处分草草了事。
一记记过处分,掩盖不了违法放贷的事实;内部追责,替代不了对受害者的赔偿。期待有关监管部门介入督办,督促农行履行法律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唯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让受害者得到足额赔偿,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让金融机构真正敬畏法律、恪守底线,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
李新德,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2004年,其发表的《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丑行录》一文,成为中国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事件,也被视作中国网络反腐的开端。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被正式收录进《党的建设辞典》,这一新型监督方式获得权威认可。
多年来,李新德深耕舆论监督领域,曝光多起典型案件:徽商银行原董事长李宏鸣挪用公款、乘坐私人飞机周游世界等违纪违法问题;通过微信公众号“舆论网”刊发《众法官联手操作最高法院内部函 济宁生效判决难执行》《我的回忆:那场与江西高院副院长的较量》等深度监督稿件;发布《曝光三位法院院长,全部拿下》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