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厘清慈善法“10%管理费红线”:不是“所有资金”,而是“当年总支出”
围绕陈行甲慈善薪酬的争议中,“管理费用不超过10%”的法律规定常被误读为“所有慈善资金的10%”。事实上,结合2024年修订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这一比例有明确界定——不是针对“所有慈善资金”,而是“当年总支出”,两者的区别直接关系到对慈善组织费用合规性的判断。
首先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核心定义:《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里的“当年总支出”,指慈善组织在该年度内为实现慈善宗旨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慈善项目的资金(如资助款、服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如人员薪酬、办公开支),而“所有慈善资金”通常指组织累计募集的资金总额,两者计算基数完全不同。
以深圳市恒晖公益基金会为例,若2023年总支出为2000万元(假设),其中直接用于“联爱工程”等慈善项目的支出占1810万元,管理费用(含陈行甲薪酬)为190万元,那么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为9.5%,未超过10%的法定上限。若误将“所有慈善资金”(如累计募集5000万元)作为基数,会错误计算为3.8%,虽数值更低,但本质是对法律条款的误解——法律关注的是“年度支出结构”,而非“累计资金规模”,目的是确保当年募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慈善项目,避免管理费用挤占公益资源。
进一步看,民政部等三部门2016年发布的《规定》更细化了计算规则:管理费用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办公费等维持组织运转的开支,且明确“慈善活动支出”(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费用)需单独核算。例如恒晖基金会2023年总人员费用超200万元(含13人薪酬),若当年总支出为2.2亿元(参考公开数据推算),则人员费用占比约0.9%,加上其他办公开支,整体管理费用占比约4.5%,远低于10%上限,这正符合“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
误读“10%比例基数”的危害在于,可能让公众对慈善组织产生不合理的“零成本”期待。正如2024年民政部《慈善法导读》指出的,“认为慈善组织运行应当零成本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慈善组织需要专业人才开展项目、对接资源,合理的管理费用(包括薪酬)是保障公益效率的基础。若以“所有慈善资金”为基数要求管理费用不超过10%,会导致组织不敢投入必要的人力成本,反而影响慈善项目的落地质量。
回到陈行甲薪酬争议,判断其薪酬是否合规,关键要看两点:一是薪酬是否计入管理费用,二是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是否超10%。根据公开数据,陈行甲2023年薪酬90.27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约4.5%,2024年降至3.1%,均在法定范围内,且基金会通过公示薪酬明细、细化支出账目,履行了《慈善法》“公开透明”的要求。
公众对慈善费用的监督值得肯定,但监督的前提是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厘清“当年总支出”与“所有慈善资金”的区别,不仅能客观判断陈行甲所在基金会的费用合规性,更能推动公众形成对慈善行业的理性认知——慈善的核心不是“零管理费用”,而是“费用透明、比例合理、成效可溯”。当所有慈善组织都严格按照“当年总支出”核算管理费用,并公开接受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慈善法》“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