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旧案重提触目惊心:内部函干预司法,评姜启波在济宁案件中的程序违规
权力阴影下的司法公正,需要更透明的监督机制来守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函制度本为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审判指导和工作协调而设,但其不透明的运作方式为权力干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2016年曝光的济宁案件揭示了这一制度被滥用的现实。
本文将依据现有报道,分析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启波在该案中可能违反的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及其危害。
一、违反审判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更应当维护审判独立原则。
在济宁案件中,姜启波被指控通过内部函指示下级法院改变生效判决的执行内容,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独立原则。根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1)民监字第502号内部函,指示该院在执行程序中改变执行标的数额,直接改变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内容。
这种通过内部函改变生效判决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独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强调要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然而,内部函制度却是一种不透明的司法操作方式。
在济宁案件中,内部函宣称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但据报道该案件根本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内部函是假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内部函操作恰恰违背了这一原则,使得司法过程变得“密不可测”。
三、违反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济宁案件中的内部函操作规避了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报道指出,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内部函直接指示执行法院改变执行标的数额,而不是通过正式的再审程序。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正当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为下级法院树立榜样。通过内部函干预案件执行,而不是通过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保持廉洁性和中立性。报道中指出,姜启波的妻子张文曾经任职济宁市中级法院,又离职当了律师,作为律师参与相关案件,这可能违反法官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如果报道属实,姜启波未回避其妻可能涉及的案件,严重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回避制度。
此外,根据报道,此案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创业公司通过济宁市中级法院某庭长找到姜启波之妻张文,张文再通过姜启波干预案件。这种关系网的存在本身就容易引发对司法廉洁性的质疑。
济宁案件暴露出的内部函制度滥用问题只是司法系统内部干预的冰山一角。类似的“密函司法”现象在陕西等地也有发生,地方法院往往难以抵抗这种来自上级的“建议”。
要杜绝此类问题,必须改革内部函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所有审判活动都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如此,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