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四次变更罪名:程序正义不容“凑罪”消解
湖南法官钟凤娟案中,四年间指控罪名从受贿到挪用公款,再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公司印章,最终以两项罪名定罪的过程,折射出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面临的现实挑战。四次罪名变更绝非简单的诉讼调整,而是对无罪推定、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的严肃考验,值得全社会深入反思。
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实体公正,罪名指控作为追诉起点,必须建立在扎实证据与明确法律依据之上。钟凤娟案中,初始受贿指控未能成立后,办案机关接连变更罪名,这种“推倒重来”的追诉模式,难免让人质疑其是否陷入“立案即定罪”的思维误区——先预设当事人有罪,再通过调整罪名“凑数”以达成追诉目的。这种做法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将程序沦为实体结果的附庸,本质上是对司法权的滥用。
程序正义的精髓在于“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频繁变更罪名直接冲击了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与公信力。对当事人而言,罪名的反复调整意味着辩护方向的不断变更,使其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公众而言,这种程序上的摇摆会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引发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深层疑虑。更值得警惕的是,与管辖法院变更叠加,这种程序异动可能成为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隐形通道,破坏司法独立的法治底线。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与申诉权,就是为了防范“凑罪”式追诉。法官在审理中虽可在特定条件下变更罪名,但必须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且需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钟凤娟案中,当事人对两项最终罪名均提出合理质疑:挪用公款罪涉及资金性质争议与单位内部操作惯例,伪造公司印章罪涉及犯罪对象界定与追诉时效问题。这些争议的存在,恰恰说明指控证据可能未达法定标准,此时更应坚守程序底线,而非通过变更罪名回避证据缺陷。
防范“凑罪”式追诉,关键在于强化程序约束与监督。一方面,应严格规范罪名变更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明确频繁变更罪名的审查机制,杜绝追诉权的任意行使;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再审程序与申诉机制的作用,让程序瑕疵能被及时纠正。更重要的是,要破除“重结果、轻程序”的司法惯性,将程序正义的价值真正融入司法实践,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历史与人民的检验。
钟凤娟案的申诉进程仍在推进,其最终结果将是对我国司法纠错机制的一次重要检验。此案警示我们: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任何为追求实体结果而牺牲程序正当的行为,都将侵蚀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唯有坚守程序底线,杜绝“凑罪”式追诉,才能让公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