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之声
司法当顾人情世故 贵州高院何以让群众生疑?
太平洋智库陈冰律师一句“给自己找麻烦、给社会添乱”,道破了公众对贵州高院近期司法行为的不解。从水库溺亡案的再审改判,到死刑判决书中的低级疏漏,贵州高院的操作屡屡脱离人情世故的基本范畴,也难怪老百姓会私下议论“像是在包庇罪犯”——司法可以不讲“人情案”,但不能不讲“人情世故”,这“人情”是群众对公平的朴素认知,是“死者为大”的传统良知,更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先看贵州男子余定江水库溺亡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本已守住人情与法理的平衡。汇雍电力公司作为水库管理者,修建水电站十余年未按规范装防护栏,警示标志也形同虚设,此前还发生过类似溺亡事故却不整改,判其承担30%责任,既符合《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契合老百姓“经营者要担责”的朴素认知。余定江虽有过错,但家属痛失亲人已是至痛,一、二审判决至少让他们感受到司法对生命的尊重,不至于在丧亲之痛外再添寒心。
可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却硬生生打破了这份平衡。法院认定“水库公众基本不会进入”,可当地村民都知道,溺亡区域的小毛路是农作、放羊的必经之路,余定江更是去管理自家山林——这哪是“不会进入”,分明是“不得不进”?更让人心寒的是程序上的轻慢:现场勘验不通知家属,不请第三方见证,仅凭汇雍电力公司一面之词就认定余定江“未经允许进入”,连“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都抛在脑后。最终改判家属败诉、承担全部诉讼费,等于让丧亲家庭既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还要为企业的管理疏漏“买单”。老百姓看在眼里,自然会想:为何盈利的企业能“获利不担责”,遇难的村民却要“有理无处说”?这哪是司法公正,分明是背离人情的冰冷。
更离谱的是贵州高院在死刑判决书中的低级错误,简直让人不敢相信这是经过严谨程序的司法文书。六盘水中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1997年10月10日投案”,自己审理却查明“被告11月11日自首”,投案时间前后矛盾——死刑案件中,自首时间直接关系量刑轻重,如此关键情节出现偏差,怎能不让人怀疑案件认定的准确性?贵州高院更在判决书中写“1997年11月5日因杀人嫌疑被依法逮捕,现关押于看守所”,一个“现”字暴露了文书的粗糙:判决书记录的是过往已固定的事实,“现”字却带着“当下即时”的意味,用词极不规范。更混乱的是逻辑:前面说“已逮捕”,后面又提“自首”,到底是先被抓再自首,还是主动投案?如此模糊不清,让“从轻处罚”的依据成了糊涂账。
死刑判决是司法最严肃的决定,连文书细节都如此敷衍;水库溺亡案关乎生命尊严,却在再审中背离群众朴素正义观。老百姓的议论并非空穴来风——当司法文书连基本事实都记不准,当判决结果让受害者家属雪上加霜,人们难免会怀疑:是不是有“猫腻”?是不是在包庇谁?这种怀疑比案件本身更可怕,它会一点点侵蚀司法的公信力,让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其实,人情世故从不是司法的对立面。“死者为大”不是要法外开恩,而是司法要多考虑受害者家属的感受;文书严谨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对生命、对法律的基本敬畏。贵州高院若想挽回群众信任,首先要正视这些问题:水库溺亡案的再审程序是否真的合法?死刑判决书的错误为何会出现?唯有直面问题、纠正偏差,让司法判决既符合法律条文,也贴合人情常理,才能让老百姓真正信服,而不是在“给自己找麻烦”的同时,寒了群众的心。